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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与登记新规定出台 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与登记新规定出台 5月1日起实施

近日,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现行《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进行修订发布,新规定在明确电动自行车登记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变更、延用等新的内容,修改删除了不适用条款,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定增加了电动自行车车身颜色的变更,可满足市民对车辆外观的个性化需求;为确保车辆的行驶安全,对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机、车架损坏的,可更换同产品型号电动机、车架后办理变更;对于电动自行车属于两人以上共同所有,如夫妻共同所有的,可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满足市民多种业务办理的需求。 

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满后,车辆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可以提出延用申请的规定,市民可在车辆距登记日期届满十年前九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延用登记,经现场查验车辆,与登记信息进行核对,不存在改装等情形的,延用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可继续申请延用。同时,对于2026年5月1日前已登记满十年的车辆,市民可在2026年8月31日前申请延用。 

新规定对不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及时办理行驶证、号牌注销,进一步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损毁、退车和不再使用的应当办理行驶证、号牌注销登记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了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被依法撤销、撤回的,以及行驶证、号牌有效期届满或者登记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未申请延用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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