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4 10:36
三部门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 9月1日正式生效7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2024年第31号《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将于2024年9月1日正式生效。届时,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和第28号同时废止。
比较而言,新旧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变动:
第一,取消对部分无人机的临时管制措施28号公告将部分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公告所规定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纳入临时管制范畴,规定的临时管制措施期限为不超过2年。以上措施实施近一年时,31号公告对此予以调整。
第二,缩小了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其相关物项的范围 主要表现在,31号公告提高了相关技术指标的要求。比如:31号公告一、(二)3.中的“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在27号公告中的表述是“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31号公告一、(二)3.中的“且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在27号公告中的表述是“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
第三,增加了部分管控物项 31号公告一、(二)4.增加了部分惯性测量设备。
第四,将出口无人机相关物项部分行为纳入《出口管制法》规制范畴 在此方面,27号公告并未规定“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无人机相关物项的行为。31号公告对此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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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2024年第31号《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将于2024年9月1日正式生效。届时,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和第28号同时废止。
比较而言,新旧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变动:
第一,取消对部分无人机的临时管制措施28号公告将部分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公告所规定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纳入临时管制范畴,规定的临时管制措施期限为不超过2年。以上措施实施近一年时,31号公告对此予以调整。
第二,缩小了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其相关物项的范围 主要表现在,31号公告提高了相关技术指标的要求。比如:31号公告一、(二)3.中的“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在27号公告中的表述是“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31号公告一、(二)3.中的“且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在27号公告中的表述是“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
第三,增加了部分管控物项 31号公告一、(二)4.增加了部分惯性测量设备。
第四,将出口无人机相关物项部分行为纳入《出口管制法》规制范畴 在此方面,27号公告并未规定“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无人机相关物项的行为。31号公告对此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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